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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司法复核鉴定为终局鉴定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2日 海淀区刑事律师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开广东风气之先8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在立法实践中又起探索作用。昨天,在省人大常委会26次会议上,深圳市提请本次会议审查通过的《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对司法鉴定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这在广东还是首次。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有哪些具有开创性和实验性的做法呢?从这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文件中,记者注意到了以下几方面的新东西。
《条例》规定设立深圳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和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前者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专门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司法鉴定工作宏观上 的指导、监督、协调。后者由兼职专家组成,负责就具体案件进行复核鉴定。这样可以保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对独立性,最大限度减少外部干预。
《条例》还允许除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专家委员会和社会鉴定机构存在。根据需要,深圳市还将成立深圳市司法鉴定中心,统一承担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和部分社会化司法鉴定服务,以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
《条例》还明确规定深圳市鉴定机构对同一事实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初始鉴定,解决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
《条例》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复核鉴定”这一概念,明确规定“复核鉴定” 是本市鉴定机构作出的终局鉴定。这是针对目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司法鉴定相互矛盾的 突出问题而专门制定的。复核鉴定是由当地最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专家,按照公开、严格的法定程序作出的。复核鉴定具有终局效力。但司法机关可以对复核鉴定结 论持有异议。

昨天,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如川做了关于此《条例》的审查报告,报告中说,深圳的《条例》曾征求了省人大 有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专门举行了两次全体会议进行了审查,对《条例》提出了较多的 修改意见。
这个条例在今年2月已经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后,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摘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复核鉴定。
(一)公安司法机关对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二)申请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第二十五条 复核鉴定一般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进行。
申请人对初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办理单位书面申请复核鉴定。办案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答复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申诉。上级机关或对办案单位有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认为申诉理由正当的,应当督促办案单位接受复核鉴定申请,必要时也可以移交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所聘专家鉴定人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复核鉴定为本市鉴定机构作出的终局鉴定。
有关部门对复核鉴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级部门鉴定机构或委托本市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不得组织本市鉴定机构另行鉴定。(卢嵘)

■名词解释:何为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内容很广泛,涉及许多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件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鉴定、网络产品鉴定等也将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

目前,广东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前者主要是为本系统工作或办案需要而提供鉴定服务,设 市和区县二级建制;后者一般是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进行鉴定服务。从管理模式上,前者受本部门管理,后者为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并存。(邹 高翔)
鹏城司法鉴定存在四大问题多头鉴定造成案件超时限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 我国和我省还没有专门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了司法鉴定中存在种种 问题,有的甚至影响了司法公正,引起了司法腐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介绍说,在深圳,司法鉴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
一、鉴定机构设置分散,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仅就司法机关而言,公检法各部门分别设置的鉴定机构,既有行政机关性质的又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既有内部的又有公开的,既有市级的又有区级的,形成各自为政的司法鉴定体制,难以统筹安排和发挥有限资源的社会效益。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明。许多鉴定机构是司法机关内设或附属单位,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往往受到内部和外部行政领导的不适当干预,而当 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又时常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决定鉴定结论的效力与取舍,这既不符合证据采信原则,出现问题也很难追究责任。
三、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够有力。司法鉴定缺乏统一和严格的管理,有的鉴定机构缺乏相应的资源和技术手段,有的鉴定程序和操作规范不 严,鉴定业务运作混乱,导致鉴定结论随意性较大,有的甚至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迎合当事人的需要,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
四、多头鉴 定、重复鉴定现象相当普遍,经常是多个机构都做鉴定,有的对同一案件事实重复三四次甚至六七次以上,各鉴定机构互相矛盾,各执一词,使办案部门和人员无所 适从,难以采信和决断,这是造成案件久拖不决超期限的重要原因,也使当事人到处奔波,重复交纳鉴定费用。
深圳市制定的司法鉴定条例共43条,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制度、原则,司法机构与司法鉴定人,初始鉴定,复核鉴定,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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