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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传来证据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4日 海淀区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是国家经常发生的案件,那么对于刑事案件又是该如何处理,以及对于刑事案件也是需要进行相关证据的提交和相关流程以及程序的审理,那么接下来就由大律师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相关系列的介绍,希望可以有所知悉。

一、刑事证据规则传来证据的作用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

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须说明其来源。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据,也就不能成为传来证据。

坚持以证据事实的来源为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标准,不能以证据的真实程度作为划分标准。应当是先有标准,然后再判断证据的真实程度。摄影、录像、录音等是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手段。[3]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由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讨论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这是一个般性的经验性结论,而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该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而且传来证据与英美国家所谓的传闻证据只一字之差,而传闻规则是把传闻证据排除在外的,这是一个证据能力的问题,即把没有证据能力的传闻证据排除在外。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证据规则传来证据的作用的全部内容。传来证据虽然没有原始证据更为直接的证明力,却是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证据规则,因为在XX些特殊的场合或者环境下,只能通过传来证据来证明或还原其案件的真实情况。

传来证据表现在哪些方面

在积极获取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对于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知识的相关介绍,以及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也是分为很多的种类,以及证据也是有不一样的分类,如果对于这方面的知识存在任何的疑问,都是可以提出的,我们都会可以进行一系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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