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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如何适用和解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3月9日 海淀区刑事律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它是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途径和分配方式日益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如何有效化解矛盾和将冲突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缓和甚至化解矛盾和冲突,使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最小,就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通过把讲理和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 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并自动履行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当前国际形势不断变化,国内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维护稳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作为国家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肩负着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作为公安工作中的最常见案件,占其他刑事案件的25.3%。根据我国多年来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看出其具有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和调查取证难、判决执行难致使当事人缠诉、上访多的特点。因此,加强对自诉刑事案件的调查研究,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维护群众利益,理顺群众情绪,减少社会冲突,解决好我们在审理自诉刑事案件中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对刑事调解的推广和运用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概念、范围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性质不太严重,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不需要运用专门技术和手段进行侦查,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它是相对于由人民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案件的对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
  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如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告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收买被拐卖妇女案、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案等等。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
  1、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表现,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案件占此类案件的82.3%。
  2、社会危害性较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刑罚规定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己经审结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判处管制刑的占26%,判处罚金刑的占3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21%,调解结案的占17%,其他方式结案的占6%。
  3、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以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陷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居多,这些大多数是侵犯财产类和人身权益类。
  4、据有可和解性。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人们之间均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子孙仇,大多数案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就可以处理。
  三、当前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取证工作不及时。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及时,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当事人与部分证人相互串供,现场部分证据丧失,从而导致事实无法查清,不能认定行为人责任,引发被害人信访等一系列社会矛盾。这类案件引发的上访数,占总上访量的35%。
  2、对轻微刑事案件不做调解工作。一些地方为了部门目标考核的需要,对一些能够调解结案的案件,为了尽快完成自己的工作目标,提高自己的绩效考核,对案件一经调查取证,就迅速地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检察院,忽视向当事人做法律释明工作,使得当事人双方不能明白自己在轻微刑事案件处理中所应享有的权利,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3、对进入公诉程序后不允许撤回。公诉程序应当包括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程序。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明确规定在立案后被害人不得撤回,有的地方规定在提起公诉后不得撤回。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中应当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是否起诉到人民法院应当由被害人决定。这种行为一方面剥夺了被害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起诉的决定权,另一方面也剥夺了被告人对于自诉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的请求调解权。
  4、对调解案件范围的理解不明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许多轻微刑事案件都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而在目前情况下,人们只知道轻伤害案件可以调解,其他案件不知道能够调解处理,如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告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等等,造成刑事案件的总数增加,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扩大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这些被以刑罚方法处理的人员回归社会以后,增强了对社会的对立情绪,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反,对一些不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却错误地进行调解,放任违法犯罪分子,如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中致人轻伤的案件以自诉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从而放纵了犯罪,加深了被害人和部分群众对国家法律的误解和对党的政策的不信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却严重影响轻微刑事案件的正常处理,引起不必要的矛盾激化,造成因在较长时间得不到有效处理而引发大量的上诉、信访,包括众多的群体上诉,甚至恶性犯罪的发生。据某市多家基层法院统计,此类事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10%,可以说,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及时恰当与否,已直接影响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某法院审理的章某故意杀人案,章某于1979年与其妻刘某经法院协议离婚,刘某又与他人结婚。2003年,章某以自己未收到离婚调解书、原有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为由,要求追究刘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同年,章某认为其婚姻解除的原因系刘某受其姨父何某的指使所致,遂事先准备了汽油、液化气罐等作案工具,窜至刘某姨父家,意图点燃汽油引爆液化气罐以杀害何某全家,因何某家人及时发现并阻止而致章某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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