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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洗钱罪要如何认定?洗钱罪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8日 海淀区刑事律师  Tags: 洗钱罪辩护词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那么,洗钱罪要如何认定?洗钱罪辩护词怎么写?

  贾永发律师,海淀区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贾永发律师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洗钱罪要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2019年洗钱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杜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杜XX涉嫌洗钱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当事人,阅读分析研究了有关案卷材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洗钱罪的刑法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渝万检刑诉【2011】333号《起诉书》有期徒刑指控事实分析

  2010年5月,被告人杜XX明知李XX在从事毒品犯罪情况下,为帮助李XX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及来源,将李XX提供的24万元用于购买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并登记于自己父亲名下。

  三、律师辩护意见

  1、杜XX与李XX系男女朋友关系。

  在向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中,李XX、杜XX均供述承认两人是谈恋爱的男女朋友关系。基于双方之间的男女朋友关系,杜XX消费李XX一定的钱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依据。

  2、杜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洗钱”,就是指那种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经营毒品等其它犯罪的非法收入变为合法财产的行为。洗钱罪主要惩罚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的钱”变成“合法的钱”,即俗称的“把黑钱洗成白钱”的行为,依然是一个“从钱到钱”的过程。其主要表现方式是: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法。杜XX只是将李XX给她的钱买成了车子,并且主要还是供使用消费。加之,《刑法》规定的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最终要将“洗白的”、“合法的钱”交还给上家、上游犯罪的人,而自己只收取一定的佣金和好处。而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杜XX还会将车子交还给李XX,而自己只收取一定的好处。

  3、杜XX主观上没有洗钱的犯意。

  首先,没有证据显示杜XX明知李XX给她买车的24万就是某一次具体毒品犯罪的赃款,杜XX主观上没有要弄清这24万确凿来源的愿望,客观上也没有要弄清的义务和必要。我们应该注意到,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明确证明这24万就是毒赃,是哪一次或哪几次犯罪的毒赃,这24万的来源缺乏证据以满足刑事证据高度确定性的本质要求。

  其次,杜XX只是基于“李XX和自己是男女朋友关系,他说他把我当作家人”这样一个主观认识,以及自己是李XX的女友、用点他的钱应该属于天经地义这样一个主观心态,理所当然并心安理得地接收李XX的钱买车供自己消费,主观上没有通过买房子买车把这笔钱洗白后再交还给李XX的犯意。

  4、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是洗钱罪的应有特征之一,杜XX的行为没有这一特征。

  《刑法》将洗钱罪规定在“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节,其立法本意还在于打击洗钱这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杜XX只是将李XX给的钱买了车子,没有通过金融机构,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直接的联系,显然不符合洗钱罪的基本特征。

  至于被告人杜XX将所购车辆登记于自己父亲名下,只是基于广泛存在的消费习惯,或者是规避民事债务风险,这一情节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应成为指控事实。

  加之,我们应该注意到,指控被告人杜XX的主要还是一些证人的言词证据,而且还是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大都还是凭借听说、感觉等的一种推测,与要达到证明杜XX具有洗钱的故意、洗钱的行为等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另外,请法庭注意并考虑到,杜XX到案后能够事实求是地配合公安等司法机关调查,态度端正。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杜XX只是用了其男友的钱买了车子,其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杜XX洗钱罪名不成立。

  以上意见,请参考。

  此致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贾永发

  2017年4月13日

  贾永发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每个案子从刑事辩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证据、事实、法理、司法伦理等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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