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文书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2019年开设赌场罪要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词要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3日 海淀区刑事律师  Tags: 开设赌场罪辩护词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那么,开设赌场罪要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词要怎么写?

  贾永发律师,海淀区刑事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贾永发律师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开设赌场罪要如何认定?

  一、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二、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2019年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之情,现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仅起到辅助的作用,应定性为从犯,在量刑时应予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以下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看,显然系次要和辅助作用。

  第一,从本案的组织、预谋者的角度分析;

  案卷中显示,从最初加入某某赌博平台,到某赌博平台、新某赌博平台的组织,被告人吴某某没有出谋献策,没有参与其中。

  第二,从本案的赌博平台的发起人来看;

  某某赌博平台、某赌博平台、新某赌博平台无论从网站的策划,抑或是建立、出资,被告人吴某某均未参与,亦不属于网站的发起人。

  第三,被告人吴某某系经他人介绍参与本案;

  被告人吴某某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的被告人亓某某,经过其介绍加入赌博平台,庭审中亓某某也称吴某某系其下线,可见,吴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轻于其他在网站平台任管理员的同案犯。

  第四,从被告人吴某某所处的地位分析;

  吴某某虽然在某某赌博平台担任一级代理,在某网站为总代理,但吴某某并非管理人员,其下线赌资的汇入、奖金的发放及返点的金额均不经其手办理,因此,吴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显然要低于其他同案犯,在量刑时应考虑该情节,认定其从属地位。

  第五,从获利的比例及金额来看;

  被告人吴某某在某某赌博平台与某赌博平台,其下线投入的资金,据吴某某供述,自己仅提0.5%的返点,其余大部分返点金额均由亓某某直接返给其下线。而且从收益上来看,吴某某显然不能与亓某某、刁某某等人相提并论。这一点从起诉书认定的获利人员及金额即可以看出。以此说明吴某某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应与其他同案予以区分大小及重要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系受管理人员,无论从本案的组织、预谋、策划,抑或是所处的地位、获利来看,均可以看出吴某某的行为仅起到辅助作用,同时从其一系列的客观行为来看,吴某某主观上出于对彩票的爱好及好奇参与本案,据其在案卷中供述可知,吴某某在本案中投入资金购买彩票,并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了不少。从上述行为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其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处罚,亦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

  二、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态度,积极认罪悔罪,故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退赃,缴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有利于改造犯罪,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吴某某系属初犯、偶犯,在量刑时应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侦查阶段还是今天的庭审,吴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供认不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被告人吴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的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贾永发

  2017年4月13日

  贾永发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每个案子从刑事辩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证据、事实、法理、司法伦理等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All Right Reserved 海淀区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09990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