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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罪数的种类有哪些?罪数判断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3日 海淀区刑事律师  Tags: 罪数种类 罪数判断标准

  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一罪和数罪。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那么罪数类型有哪些呢?罪数形态有哪些?罪数判断标准是什么?

  贾永发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知名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同时对民商事案件也深有研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的代理;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深受当事人充分肯定和信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罪数的种类有哪些?

  一、罪数的类型如下:

  罪数的类型包括一罪的种类与数罪的种类。

  一罪是指一个犯罪,看似简单,实则繁杂。关于一罪的种类与分类,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一罪分为三类:

  一是“一行为刑法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即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二是“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即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与结合犯;

  三是“数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即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与牵连犯。

  有的教科书则将一罪分为四类;

  一是单纯的一罪,即刑法上将一个犯罪构成规定为一罪的情况;

  二是选择的一罪,这是指刑法条文上规定了若干独立的犯罪构成,既可以由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也可以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成立一罪的情况;

  三是复合的一罪,即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法定犯罪构成成立一罪的情况;

  四是多次的一罪,这是指同一个犯罪构成多次重复成立的一罪。

  此外还有其他不同的分类方法。

  数罪指数个犯罪。数罪可以分为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前者是指行为人以二次以上的相同性质的行为,二次以上符合相同的犯罪构成;后者是指行为人以二次以上不同性质的行为,二次以上符合不相同的犯罪构成。异种数罪必须实行并罚。同种数罪既可能并罚,也可能不并罚;但同种数罪不并罚时,也不意味着仅成立一罪。

2019年罪数判断标准是什么?

  1、行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所以,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方面。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人身权以人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缺陷:容易把一犯罪行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行为是在人的主观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立一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单纯强调主观方面,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一,克服了上述观点的片面性。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2019年罪数形态有哪些?

  1、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在数次符合犯罪构成标准时,有若干要件重叠或交叉,因此它并非完整的数罪。由于该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由观念上的竞合所致,而非实际和完整地构成数罪,故其实质上是一罪。 判断一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想像竞合犯,应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实施罪数并罚。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是指本罪与他罪的牵连,本罪即行为人的目的犯罪触犯的罪名,他罪指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一犯罪行为成为牵连犯,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3)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其中牵连关系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目的和手段、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即“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 这种吸收关系的存在,是因为数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间存在密切联系,即在通常情况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也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1.客观上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2.数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

  理论上吸收关系有以下三类:第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轻重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划分;第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从根据行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第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指的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刑法总则予以规定。 对吸收犯的处理,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并且只造成了一个严重后果的,只构成一罪,需要以该罪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行为人有多个行为,多个严重后果的,就涉及到罪数形态。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罪数形态有哪些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贾永发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知名律师。http://www.hdqxslvs.com/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贾永发律师多年的律师经验和不断钻研法律的精神是在一次次案件中取胜的关键因素,作为学者型律师,能帮助当事人真正解决难题是最大的成就感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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