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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后“翻供”逃亡,需承担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7年6月8日 海淀区刑事律师  

取保候审后推翻自己的有罪供述,甚至离开取保候审规定的居住地。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崔某和常某由于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已届中年的常某在北京某医学研究院担任财务总监,崔某和她是同事,也是好友。去年某天,两人一同去海淀区公主坟手机大卖场某专柜修手机。给手机换完主板后,常某表示要买新手机,售货员便拿出两部手机给她挑选。两人选购好手机付账离开后,售货员发现丢失了一部粉色三星F488型手机,于是报警。

案发后第二天,民警就循线索找到了常某和崔某,两人在派出所内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由于被盗手机仅价值1480元人民币,再加上两人均系北京市常住居民,所以民警给两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而在取保候审后,这对老姐妹就来了个大变脸。常某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辩解称自己是不小心拿错了手机。崔某更是直接离开北京逃亡外地。直到今年,海淀警方在广东省珠海市将脱保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抓获。

被移送回北京后,崔某同样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直到民警将从案发现场调取的录像摆在她们面前,证据确凿,两人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到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羁押的强制措施。

这种措施在保证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且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比如:要保证司法机关对其随传随到,在没有得到相关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够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不能够相互串供,或者影响证人作证,妨害司法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等。

本案中,崔某和常某的涉案事实清楚,盗窃的财物数目不大,情节并不严重,取保候审后也极有可能被从轻处理。但是两人在取保期间,一个是脱保且不认罪,一个是推翻自己的有罪供述,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最终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海淀检察院先后对两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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