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逃亡14年后投案
1997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和朋友王某某、潘某某、李某、吉某某在河南南召县某饭店喝酒,王某某和李某在发现路边停着一辆货车时便上前去开动该车。司机阮某某、吴某某上前制止时遭受了王某某、吉某某、赵某的殴打。冲突造成阮某某头部被砍伤;吴某某、阮某某受轻微伤。赵某等五人抢走了阮某某、吴某某现金八百余元。赵某在潜逃14年后于2011年3月3日向南召县警方自首并退缴赃款800元。同时,赵某向警方提供了犯罪嫌疑人薛某的线索,有立功表现。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赵某公诉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有自首立功情节法院如何判刑
公诉人诉称,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一般立功、退赃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量刑可从轻考虑。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属从犯,另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南召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因本案发生于现行刑法实施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现行刑法对抢劫罪的处罚要重于当时的刑法,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积极参与犯罪,为劫取他人财物,结伙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轻微伤的行为体现了其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关于赵某主观恶性较小,且应系从犯,可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赵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立功表现;且其到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为了充分体现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一般均应依法从宽处罚的宽严相济政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1年7月14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